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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递交申请
递交时限为自优先权日起的12个月内(巴黎公约途径)或自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内(PCT途径)。申请文件语言为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需缴纳申请费、检索费。
♧形式审查
欧洲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无缺陷,则进入检索阶段。
♧检索报告
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出具检索报告及检索意见。当检索意见内容完全正面时,申请人不需要答复。当检索意见指出申请存在缺陷时(如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清楚性等问题时),则需要答复。答复期限一般为欧洲专利局公开检索报告后的6个月内。与此同时,欧洲专利局亦会发出答复检索意见的邀请。
♧公布
欧洲专利局一般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如未要求优先权)起18个月内进行公布。
♧实质审查
如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除了答复检索意见之外(如需要),申请人还需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及指定费,期限一般为欧洲检索报告公布后的6个月内(巴黎公约途径)或国际检索报告公布后的6个月内(PCT途径)。欧洲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权前景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4个月内进行答复,答复可以申请延期两个月。
♧授权
经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欧洲专利局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随附拟授权文本。申请人需要在4个月内完成:确认是否接受拟授权文本、提交权利要求翻译(除申请语言之外的另两种官方语言翻译)、缴纳授权费用。上述程序完成后,欧洲专利局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生效
一般在授权公告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需要在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办理生效手续使其正式在该国产生效力。由于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比利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申请语言(英语、法语、德语)的其中一种,根据《伦敦协议》,欧洲专利在上述国家中自动生效,但仍需要向生效国的专利局登记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的代理人或联系人地址,以负责转交与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相关的通知。其余国家则根据各国相关规定,需要在办理生效时将权利要求或者专利全文翻译成当地官方语言。部分国家需要缴纳生效官费。
二、注意事项
1、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和PCT途径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实质审查费和指定费的期限是不同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提出实审的期限为欧洲专利检索报告公布后的6个月内。而通过PCT途径申请的,期限则为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后的6个月内。若在提交欧洲阶段申请时已错过上述期限,则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和指定费。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欧洲专利局会发出《丧失权利通知书》。此时申请人若需要继续申请,则须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继续处理程序请求并缴纳继续处理费及逾期未缴的官费,继续处理的费用是逾期未缴官费的50%。
2、 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维持费直至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当年截止,此后向各成员国的专利局缴纳年费即可。
3、 指定费:指定费仅包括指定各成员国的费用。如需指定延伸国和生效国,需额外缴纳延伸费和生效费。
4、 由于欧洲专利审查周期往往较长,而在此期间申请人仍需每年缴纳高昂的维持费,给申请人造成较高的成本负担。申请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加快审查请求方式:
1) 放弃收到主动修改通知书(Rules 161(2)/162 EPC):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收到主动修改通知书,进而节省6个月的等待时间。
2) 加快处理程序(PACE):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阶段提出PACE请求以缩短收到审查意见通知/授权意向通知书的时间,达到缩短审查周期的效果。
3) 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简称PPH):如申请人在与欧洲专利局签订PPH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有同族专利申请,当该国/地区专利局认为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可以考虑依据欧洲专利局相关要求,以此为基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或当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结果(WO-ISA、WO-IPEA、IPER)认为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可以以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为基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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