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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气行业协会章程
(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广东省电气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lectric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广东省内从事电气行业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与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委托。
第四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省石化集团办公副楼408室。
-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积极为政府、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推动我省电气行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作贡献。
第七条 本协会具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沟通行业信息,拓展咨询服务,推动行业平台建设,开展技术和人才评价及培训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专题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对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企业的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二) 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加强全产业链建设,搭建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平台,为企业资产重组、专业化协作等牵线搭桥。
(三) 制订行规、行约,推动企业公平竞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 宣贯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六)开展产品鉴定和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价、质量行检行评,以及各级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企业和组织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 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科技和经贸交流活动,开展各种商务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学术交流、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组织开发和协调科技创新项目;举办各种展览和展销;为行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参与应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纠纷。
(八) 开展咨询与评估服务。接受行业有关事项的论证咨询;承编区域、企业、产品的发展战略、企业管理、技术创新等方案,推进行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化、转型升级;为企业项目申报等提供相关建议和协调服务;推进品牌战略。
(九) 对电气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人才评价以及人才交流工作。
(十) 编辑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有关政府政策、行业动向以及技术、管理、商贸等信息,增进会员间相互交流。
(十一)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企业或其它组织需要的服务。
- 会 员
- 本协会会员只吸收单位团体会员。
-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具有法人资格。
-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并附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 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同意,向理事会报备;
-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 可以委托本协会办理有关事项;
-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权;
- 可以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合法权益;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 会员单位(含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
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或变更;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推举名誉会长和聘任顾问;
(十)决定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协会各内设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代替)。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其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中除第三项外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电气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电气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三) 组织制订、实施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实施管理。
(六)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录用或解聘。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二)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方式处理协会的剩余资产。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三)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31日第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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